• 反毒品、反詐騙、拒幫派、不援交,保護自己青春不悔恨
  • 遠離惡視力,上網30分鐘,眼睛休息10分鐘
  • 培養正向興趣,勿過度沉迷機台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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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教學組長 - 教務處 | 2021-03-18 | 點閱數: 395

獎勵對象:
(一)    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且具原住民身分、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下稱族語認證)合格,就讀國內公(私)立國民中小學、高中(職)及大專院校之原住民學生。
(二)    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且具原住民身分、參加族語認證合格,非具前揭學生身分之一般民眾

申請期限及程序:
(一)    申請期限:110年4月1日至4月30日止。
(二)    辦理地點:
1、    學生: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2、    一般民眾: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不予獎勵之情形:
(一)    就同一等級認證,曾經受有補助或獎勵。
(二)    已通過較高等級認證,其後以較低等級認證申請本要點獎勵。
(三)    提供不實資料或虛偽之證明文件。
(四)    已獲其他機關相同性質獎勵或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