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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9-09-18 | 點閱數: 724

主旨:有關銓敘部令釋,各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對公務人員所為之懲處,因救濟程序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決定撤銷者,懲處權行使期間一案。

說明:

一、因救濟程序經保訓會決定撤銷並由服務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理者,懲處權行使期間自原懲處經保訓會決定撤銷確定之日重行起算。但上開案件部分撤銷原因係原懲處事由已逾懲處權行使期間者,該等懲處事由不重行起算懲處權行使期間。

二、檢附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