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反毒品、反詐騙、拒幫派、不援交,保護自己青春不悔恨
  • 遠離惡視力,上網30分鐘,眼睛休息10分鐘
  • 培養正向興趣,勿過度沉迷機台遊戲
This is an example of a HTML caption with a link.
:::
訪客 - 學務處 | 2021-04-13 | 點閱數: 335
主旨: 檢送本府「桃園市防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指定本市公、民有零售市場及攤販集中區應佩戴口罩防疫措施」修正公告1份,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府110年4月8日府衛疾字第11000701051號函辦理。
二、 旨揭措施內容如下:
(一) 執行時間:自公告之日起,至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之日止。
(二) 執行對象及指定場所:出入本市公、民有零售市場及攤販集中區之攤商、消費者、運送人及其他出入本公告指定場所之人。
(三) 應配合之防疫措施:應全程配戴口罩。
(四) 違反前項防疫措施且經勸導仍不遵循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今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