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反毒品、反詐騙、拒幫派、不援交,保護自己青春不悔恨
  • 遠離惡視力,上網30分鐘,眼睛休息10分鐘
  • 培養正向興趣,勿過度沉迷機台遊戲
This is an example of a HTML caption with a link.
:::
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9-10-04 | 點閱數: 5231

主旨:各機關奉派出差之人員,其為執行職務所必要之交通路程時間補休統一規定一案。

說明:

一、有關各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所必要之交通路程,因非執行職務時間,不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規定予以加班補償。考量「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第8點第3項由各機關訂定上下班補充規定之意旨,因機關指派出差衍生之必要交通往返路程,係屬機關內部之差勤管理事項,準此,各機關奉派出差之人員,其為執行職務所必要之交通路程時間,應由各機關衡酌業務需要、地理位置、交通狀況等相關因素,本權責衡酌是否給予補休。

二、依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6年11月19日局給字第09600643222號函釋意旨,各機關奉派出差人員之交通路程時間,除工作性質特殊者外(如於出差往返路程仍需執勤),仍不得請

領加班費,併予敘明。

三、人事總處105年12月13日總處培字第1050061995號函、106年3月7日總處培字第1060039252號書函及該總處歷次函釋與前揭解釋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四、公文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