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反毒品、反詐騙、拒幫派、不援交,保護自己青春不悔恨
  • 遠離惡視力,上網30分鐘,眼睛休息10分鐘
  • 培養正向興趣,勿過度沉迷機台遊戲
This is an example of a HTML caption with a link.
:::
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20-03-06 | 點閱數: 810

一、自願退休:

1、自願退休:依公務人員退撫法及教職員退撫條例規定,任職5年以上,年滿60歲或任職滿25年者,應准其自願退休;附件2調查表「選擇退休種類」欄位請填「自願退休」。

2、查教職員退撫條例第21條規定,教師或校長申請退休者,除特殊原因外,其退休生效日以2月1日或8月1日為準。惟兼顧本市各級學校學生之學習、受教權及校務正常運作等,請貴校建議校長及教師申請退休生效日儘量以110年8月1日為原則。

二、申請110年退休之公務人員欲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其年資與年齡之合計數須達指標數85以上,且年滿55歲;教育人員須達指標數79以上,且年滿50歲。惟如於教職員退撫條例施行前已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之教職員,依第18條規定辦理退休時,得就第27條第1項所定之退休金給與種類擇一支領,不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限制。

三、請本校教職員務必於109年3月10日中午前提出申請,逾期視為不申請110年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