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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學務處 | 2020-03-17 | 點閱數: 597

每年十月一日至翌年三月 三十一日,中央主管機關依據每日 上午十時三十分預報資料顯示,於 直轄市、縣(市)所在空氣品質區, 未來將有連續二日以上懸浮微粒或 細懸浮微粒濃度達一級預警以上, 且經中央主管機關研判空氣品質無 減緩惡化趨勢者,通知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應於預報當日結束 前發布預警通知,並自通知翌日起 至預報資料顯示無連續二日以上懸 浮微粒或細懸浮微粒濃度達一級預 警以上,並由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發布結束通知當日止,預警 涵蓋空氣品質區之直轄市、縣(市) 各級防制區或總量管制區內有下列 各項行為之一,致有散布空氣污染 物之情形者,為空氣污染行為:

一、道路兩旁及公園使用吹葉機。

二、進行道路刨除鋪設作業或建築 (房屋)拆除工程。但涉及公 共安全者,不在此限。

三、公私場所以非密閉式進行瀝青 混凝土之裝卸、輸送、拌合作 業。但配合涉及公共安全之道 路刨鋪者,不在此限。

四、港區內以非密閉式裝卸水泥原 料。但採行替代防制措施經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 者,不在此限。

五、營建工程進行露天噴漆、噴砂作業。

六、進行鍋爐清除作業。但於封閉 式建築物內操作,或配合政府 機關實施定期檢查者,不在此 限。

七、石化業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清 洗或開啟孔蓋之相關維修作 業。但配合政府機關實施定期 檢查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