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09年4月9日桃教高字第1090028368號函辦理,檢附公文及附件。
二、倘持多學制教師證於同一學校之不同學制間調動,仍係於同一學校服務,尚符合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第15條、高中介聘辦法第14條規定之現職學校,爰其實際服務年資得併計。
三、惟,學前教育教師轉任他教育階段後如欲申請介聘,其曾任學前教育階段教師之年資不得併計為依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申請介聘之實際服務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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